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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县招商引资意见
2006-12-15 10:04  文章来源:大同县经贸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中共大同县委 大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创优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我县区位、交通、人文优势,尽快使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县域经济发展,按照建设“工业经济强县、特色农业富县、开放型经济大县、科教文化先进县”的总体要求,紧跟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一都一埠三基地”的战略步伐,结合我县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农民和财政增收为目标,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优化环境,务实创新,坚定不移地实施“项目强县、产业富县、品牌兴县、科教立县、依法治县”的发展方略,通过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潜力产品,提高品牌效应,推进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一切服务于发展,一切服从于发展。二是坚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的原则。培育和发展若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主导产业。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经营强项,不搞一刀切。四是坚持财政增长、农民增收并重的原则。整体推进,良性互动。五是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发展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在调节和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发展重点和主要途径
3、大力引进和发展奶牛养殖和奶制品加工项目。要抓住省建设雁门关生态畜牧农业区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在业已建立的6个奶牛养殖园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奶牛养殖规模,引进奶制品加工项目,促进奶牛养殖向规模化发展。
4、大力发展黄花、绿豆、玉米、土豆、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充分利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扩大黄花、绿豆等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引进和发展农业龙头项目,通过龙头带动种植业的发展。
5、进一步引进高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项目。要大力推进新技术新成果的开发应用,努力提高科技对县域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6、开发和引进新型建材项目。要利用我县充足的粉煤灰和浮石资源,开发和引进新型建材项目,把资源优势变为产业优势。
7、要继续引进活性炭生产企业,把我县建设成全国最大的活性炭生产加工基地,发挥规模优势。
8、生态旅游及火山资源的保护、建设与开发。要充分利用和开发好我县的旅游资源,做好册田水库休闲渡假、火山群开发、吕家大院修缮、农业森林观光等旅游景点的开发。
9、农产品集贸市场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多渠道引进资金,加大县城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品位,构筑发展平台。
10、对未改制国有、集体企业的收购、兼并、参股、租赁等。要积极盘活资产存量,加快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步伐,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三、加强领导
11、加大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委政府副职领导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全县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实施资金、项目、人才和技术的引进,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的良性运作机制,促使项目引得来、留得住、发展快、效益高。
12、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是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并对外发布我县招商引资项目和储备开发项目,宣传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掌握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帮助企业解决建设和生产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3、要加强对党留庄、倍加造、周士庄三个初始化工业园区的规划、定位,引导资金、技术、人才向园区聚集。
14、要积极倡导全员招商引资的工作理念,努力实现每一位县级领导、每一个乡镇引进一个工业或农业龙头项目的奋斗目标,以此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全面推进。
15、要加快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县政府要拿出专门资金,抽调专人,设立我县政府网站,通过网络将我县的区位、交通、人文和资源优势以及我县的招商引资政策、引资项目、名优产品宣传出去,扩大我县的知名度和对外影响力。
四、组织协调
16、要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每季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领导组组长召集,主要是听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和引进项目的进展情况。对我县经济拉动影响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大集团、大企业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鼓励和扶持方面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务和更加优惠的政策。
17、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由企业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勤政廉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进行评议。一次不满意率达50%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评议不满意率达50%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条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调离。同时,要组建由专人负责的督查组,负责对干扰招商引资事件的查处工作。
18、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每半年召开一次银企联席会议,为企业和金融部门的联系牵线搭桥。对金融单位为我县各类企业放贷情况进行一次排名,对连续两次排名第一的,县政府在财政存款方面给予支持。对其它支持力度较大的,在行风评议和评优方面给予支持。
五、优惠条件
19、项目审批。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在报批手续齐全的条件下,县里一律当日审批,需报省市或国家审批的项目,县对口部门协助审批。重大项目的审批,可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主要负责人出面协助审批。
20、建设用地。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搞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建设用地在足额支付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和国家税、费、基金的前提下,其土地出让金可根据投资规模享受不同优惠:投资额在亿元以上能够按期达产达效的企业,其土地出让金县财政留成部分的80%返还企业。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能够按期达产达效的企业,其土地出让金县财政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能够按期达产达效的企业,其土地出让金县财政留成部分的20%返还企业。项目建设期间,所有项目一律免收土地使用费。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用地单位向县招商办申报,县国土、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确认。所有用地单位,如对地方财力不产生贡献,则不享受用地优惠。
21、税收优惠。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所得和农民销售自产产品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先征后返县财政留成部分)。对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先征后返县财政留成部分)。
22、收费优惠。引进的县外项目(矿产资源采掘业除外),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减半收取各种规费。建设期间一律实行税外无费制。需办理的各类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23、户籍优惠。凡来我县投资达5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个体户,需在本县长期居住或定居者,投资者及其家人(在不违反计生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凭县招商办出具的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我县农村户口。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为其管理人员办理我县城镇户口。
24、其它优惠。项目单位在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后,县水务、电力部门要为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并为企业无偿提供技术咨询。
25、权益保护。要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坚决查处;对以敲诈、殴打等手段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和非法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予以打击,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奖励政策
26、奖金来源。县财政要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并列入县财政预算。奖励资金按50%从引进项目新增税收留县部分中提取。主要用于对新增项目投资单位和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从土地出让金县财政留成部分中按50%提取。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7、奖励原则。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单位和引荐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进行奖励。
28、奖励办法。
(1)新办工业企业(矿产资源采掘业除外)以及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的,其贡献地方财力达100万元以上的,自达100万元之日起,由县财政连续3年按其每年超额部分的30%返还企业。
(2)新引进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其贡献地方财力达50万元以上的,自达50万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每年超额部分的30%返还企业。
(3)兼并、购买、股份等参与现有工业企业改制的,投产后连续3年按其超出改制前三年上交税费平均数的对县财政新增贡献额的30%返还企业或个人。
(4)个人争取引进县外无偿资金(上级业务部门各类专项资金除外),非职务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同),按4%一次性奖励个人。属单位引进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单位。
(5)个人争取引进县外生产经营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非职务条件的,由县财政连续3年每年按企业贡献地方财力的4%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连续3年每年按3%奖励个人。属单位引进的,按项目投产后第一经营年度贡献地方财力的5%奖励单位。
(6)属两个部门联合引进的,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60%,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引进的,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40%,其他部门原则上平均分配。奖励给引进单位的资金,由引进单位根据参与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但主要引资人奖励资金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7)加大对乡镇的财政返还力度,纯属乡镇引办的项目,其税收留县部分的1/3返还乡镇,用于各项事业发展。
(8)对引进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或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在我县投资3亿元人民币(或4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外,企业达产达效后,县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资者50万元人民币。
29、奖金兑现。奖励政策兑现每年进行一次(税金指标以年度考核),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负责,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承办。所有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县财政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列支。对投资者的奖励,由纳税企业附税务部门证明,向县招商办申报,县财政、审计局确认。对引进人或引进单位的奖励,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县招商办申报,受益单位或县财政出具证明,县审计局确认。县级所有奖励,报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奖励个人的资金,均由个人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机制
30、为充分调动全县干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县委组织部门要把各乡镇和各单位招商引资成果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对干部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要破格提拔。
31、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自愿离职创办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者,三年内由原单位发给其基本工资。期满愿留在企业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要求回原单位工作者,由原单位继续安排工作。
32、对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私营企业负责人,可作为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年度劳动模范人选。对贡献突出的投者资,可授予本县“荣誉市民”称号。
33、企业管理。凡来我县投资建设的企业和项目,须在我县办理工商、税务执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接受执法执纪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经济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积极参加我县的公益事业。
3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发布前已开始建设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县委、县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执行本意见。
35、本意见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 共 大 同 县 委
大 同 县 人 民 政 府

二OO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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